案例一
甘肃普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执法人员在甘肃普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阅资料并利用照相机对该公司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确定甘肃普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未批先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查处情况】
甘肃普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办理环评手续,并处于玖仟元(9000)的罚款。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知识。
【经验亮点】
通过这次处罚,让辖区内建设单位认识到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环评手续,提高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
案例二
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舟曲县江盘乡河南村干壳生产食用洗涤剂过程中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场使用移动执法APP制作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企业法人以及环检线负责人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重点节点现场拍照取证,锁定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为后期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依法裁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查处情况】
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立案条件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下达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舟责改[2024]3号)。
2024年3月2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后督察,发现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向该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听)告[2024]1号),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截止2024年3月29日该公司未提出称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24年3月29日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处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罚款11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向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舟罚[2024]1号)。2024年4月19日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延期缴纳罚款,并向该公司下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同意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州环舟延缴[2024]1号),同意延期至2024年5月10日前缴纳罚款。2024年5月9日,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罚款,不存在滞纳情况,并完成了整改要求。至此,案件办理结束。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
【启示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加。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需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践行。
案例三
甘南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第三轮督查问题,对督办涉及甘南州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线索问题“甘南州早子沟金矿1号尾矿库渗滤液未按环评要求处理,渗滤液回喷入库内蒸发”,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黄克一合杰楼昂沟1号尾矿库渗滤液收集池内底部有少量结冰渗滤液,有水泵连接管道,管道至尾矿库库内,渗滤液处理设施停用状态。执法人员按照检查规范要求立即对重要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锁定证据,之后通过美丽甘肃移动APP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经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尾矿库渗滤液处理设施未规范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该尾矿库渗滤液处理设施未规范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4年4月10日,经集体讨论和“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对该尾矿库产权人甘南州甘来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做出处以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合作市公安部门。
【启示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偷排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对企业规范化运行及有效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起到了处罚教育和震慑作用。
案例四
临潭县启程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4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收到群众投诉,称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的启程养殖鸡厂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核实调查。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举报问题情况属实。养殖场修建了两座养殖棚、一个堆粪棚和一个废水处理池,配备了一套干湿分离机,但现场约有五到六方鸡粪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和除臭处理,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恶臭。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查处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已构成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执法人员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建议对该鸡场立案调查。这一行为被认定为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该养殖场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此次事件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依法惩处,同时也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批评教育,指导其整改违法行为,督促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此外,分局还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和引导公众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临潭分局的执法行动,不仅维护了区域的生态环境,也推动了企业的守法自觉性。通过规范执法、公正处罚和耐心指导,营造出一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鼓励企业自我纠错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和参与。
案例五
玛曲县建秋废品收购厂焚烧垃圾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玛曲县建秋废品收购厂在厂区内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废品收购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查处情况】
玛曲县建秋废品收购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系统裁量后,对该公司处以伍佰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将创新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新模式,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围绕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向企业精准投递普法用书,打破传统普法宣传内容覆盖不够全面、企业听完易忘等弊端,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日常服务帮扶企业之时,将普法揉进各项生态环境工作中,引导企业将文本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依托群众举报和不定时排查监管方式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消除辖区企业生态环境法律知识盲点和堵点,强化辖区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
案例六
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检测甘PC9070车辆时在用车检验初检报告(报告编号:623000012406061209440100)和在用车复检报告(报告编号:623000012406061243430101)发动机额定功率不一致(初检报告额定功率为110,复检额定功率为70,)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4年06月6日检验的甘PC9070轻型栏板货车检验检测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经调阅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3000012406061209440100)显示,甘PC9070轻型栏板货车检测开始时间:2024—06—0612:05:00,检测结束时间:2024—06—0612:09:44,初检报告额定功率为110,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检验员为冷本才让,引车员为田学平,授权签字人为丁忠龙。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3000012406061243430101)显示,甘PC9070轻型栏板货车检测开始时间:2024—06—0612:39:18,检测结束时间:2024—06—0612:43:42,复检检测报告额定功率为70,检测结果为合格,检验员为冷本才让,引车员为田学平,授权签字人为丁忠龙。该公司在第二次改变额定功率后,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现场使用移动执法APP制作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企业法人以及环检线负责人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过程全程摄像,重点节点现场拍照取证,锁定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为后期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依法裁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查处情况】
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4]6号)。7月22日向甘南州达峰盛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听)告[2024]6号)。7月30日经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局务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对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6号),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元)。
2024年8月29日,甘南州达峰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罚款,不存在滞纳情况,并完成了整改要求。至此,案件办理结束。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结案条件。
【启示意义】
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出现,使得部分不合格车辆能够轻易通过检测,这直接影响到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目标。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排放超标的车辆得以继续上路,无疑会加剧大气污染程度,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的查处,已成为当前机动车检测行业的严峻挑战和迫切需求。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不仅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还能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的源头。通过严厉打击和杜绝虚假报告的行为,可以推动整个检测行业走向更加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案例七
合作污水处理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7月16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组反馈问题,立即对合作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调阅了在线监测出口COD分析仪历史数据,发现存在三条异常设置记录(1、20-8-12 12:17 消解 20min 2、22-12-17 21:30消解20min 3、23-04-12 09:56 消解20min )。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要求立即对重要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锁定证据,并通过美丽甘肃移动APP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经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该污水处理厂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查处情况】
合作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测COD分析仪存在三条异常设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经集体讨论和“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对该污水处理厂做出处以贰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更换出口在线监测COD分析仪。
【启示意义】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落实好污染物防治设施与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和相关设备更新工作,才能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数据准确、有效传输,从而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八
木耳镇木耳村村民王玉花涉嫌违反
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木耳镇木耳村有秸秆焚烧现象,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木耳镇木耳村村民王玉花将当天收割机收割庄稼(0.8亩油菜籽)秸秆堆放于田间,无法回收利用,加之环保意识薄弱,就于夜间20时10分将秸秆就地焚烧,产生大量烟气,造成周边烟雾弥漫,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查处情况】
王玉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卓尼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村民王玉花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于壹仟元(1000)的罚款。要求该村委会对村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并作出批评教育,作出书面保证。
【经验亮点】
通过这次处罚,让辖区内乡镇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加强对群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利用微信、广播、电视等开展宣传,严格按照乡政府制定的禁止“四烧”宣传方案,禁止焚烧秸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强化思想理念,提高生态安全保护意识。保护好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好我们的环境,让我们生活的家园水更清!天更蓝!
案例九
玛曲县木西合闹知合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1日,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执法队人员对玛曲县木西合闹知合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开展环保专项验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1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任然未改正违法行为,玛曲县木西合闹知合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玛曲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在玛曲县木西合乡木拉村违规占用生态红线行为,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情况】
2023年9月11日,玛曲分局对该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玛环责改字〔2023〕03号 ),截止2023年11月27日玛曲县木西合闹知合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整改完成,玛曲分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玛环罚告字〔2023〕03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过《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系统裁量后,对该公司处以贰拾万元整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玛曲分局将健全行政执法与部门联动机制。密切与自然资源、水务、林草部门沟通合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实行联合执法,促进业务交流。落实环保部门与协同部门联合查办机制和举报线索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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