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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合作市马而洒美食城饭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3001MAC7URF403
法定代表人:张奴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甘南)市监罚﹝2023﹞70号
违法行为类型: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规定,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常对外经营,醒目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NO:GNSJ20230171、NO:GNSJ20230172的《检验报告》,并告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可自收到本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由经营者张奴海现场签收。经查,该店消毒柜正常工作中,餐饮具未有序摆放,后厨死角卫生稍有不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甘南市监询通〔2023〕80号),由经营者张奴海现场签收并签署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该店经营者张奴海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采集证据材料单》2张,并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截至11月6日当事人未提交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核实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碗、碟子进行复检的事实,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NO:GNSJ20230171、NO:GNSJ20230172)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合作市马而洒美食城饭店经营者张奴海进行了询问。经查证,2023年4月3日当事人的碗、碟子经甘南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甘南市监责改〔2023〕6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甘南市监当罚字〔2023〕29号)要求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拒不改正,再次出现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第二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经当事人陈述因平常个人卫生及后厨卫生未清洁到位,清洗餐饮具消毒时浸泡时间不够,在消毒柜内的消毒时间未达到标准,导致餐饮具出现大肠菌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2、《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违法的时间、情节、目的、手段等情况印证取得的物证、书证及违法事实;3、《检验报告》(NO:GNSJ20230171、NO:GNSJ20230172)2份8页,证明当事人小碗、碟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证明当事人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事实;4、经营者张奴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和具备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5、合作市马而洒美食城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6、《采集证据材料单》2张,现场拍摄证明照片2张的事实;7、《甘南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登记表》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共7页,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店内进行自查整改的事实;9、《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3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首次发生餐饮具抽检不合格行为时向当事人下达法律文书要求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事实。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甘南市监罚告〔2023〕69号),由经营者张奴海签收,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规定,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600元整。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甘南州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依据: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600元整。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构成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6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05
处罚有效期:2023-12-20
公示截止期:2024-03-05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3000MB1676141T
数据来源单位: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3000MB1676141T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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